美国互联网巨头没有做金融,而中国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基本都已涉足金融业务。为何会有这样的差异?
11月4日,在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IDF)第二届年会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分享了他对美国金融科技市场考察后的观察和感悟。
孙国峰表示,金融科技要加强监管。美国强调穿透式监管、功能监管,每一个领域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相关法规。如美国的P2P归属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因为P2P业务被认为是发行一种证券。而且美国有中央联邦层面监管和州政府监管两层体系。这种州政府监管体系防范了风险扩散,但也限制了互联网金融在全国的应用。相比之下,国内此前对于金融科技是包容式监管,较多鼓励创新。从中国的金融体系的发展和改革角度来说,有利于提高我们金融体系的竞争程度。因为中国金融体系以银行为主,银行体系又以国有银行为主,适当的引入竞争因素有利于整个金融体系提升效率。但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金融风险。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都强调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要加强监管,重要一点就是任何金融业务都要有牌照。这种要求不因为某种技术而改变,也不因目的不同而改变,要实现全方位的监管。
孙国峰还指出,美国在个人数据隐私方面的保护从法律角度来说很完备,监管到位,个人保护意识也很强。过去几年中国金融科技发展迅速而美国相对迟缓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国内互联网应用场景相关数据和金融平台数据是打通的。这客观上有利于金融科技快速发展,但当前也有必要反思这种过程中个人数据隐私保护不到位的问题。“对于电商平台数据,社交自媒体、社交网络的数据,是不是有用户明确的授权可以直接转移到金融方面的场景的应用,我觉得这还需要法律明确规范,要对个人数据隐私有保护。”同时还有数据的共享机制,美国三大个人征信机构为市场提供基准信息,机构在这一基础上创新。这很有必要。中国政府机构掌握的相关征信数据,也可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建立共享机制,因为它实际上是一种公共品,可以降低整个行业的信息搜集成本。
当前,一些金融科技巨头掌握交易、社交以及金融等大量数据,这些数据具备了准公共品的特征,但不是完全公共品,是否可以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共享。对于非公共品的数据也要允许交易,但必须合法合规。把数据分为公共品、准公共品、非公共品这样的层次,可以为数字金融发挥更大作用。
监管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孙国峰表示,美国金融科技因为规模较小,谈风险并不太多。但在中国金融科技发展快、规模大的情况下,加上中国金融市场复杂,多市场相互传染,许多金融创新跨行业、跨领域的问题,金融科技带来的风险不容忽视。
如何防范这些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孙国峰表示,宏观审慎政策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在宏观审慎政策中,将可能对金融体系产生重大影响的机构称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对其制定特别监管政策(如额外增加资本金、建立生前遗嘱等)。对于一些大型金融科技公司,如果其行为可能对金融体系产生重大影响的话,也应当成为系统重要性机构,将其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中管理,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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