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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获取考生信息64万余条 徐玉玉案黑客一审获刑6年
    来源:转载 点击数:952次 更新时间:2017/8/25 13:09:55

      徐玉玉案黑客一审获刑6年

      非法获取考生信息64万余条,出售获利1.41万元;法院判决并处罚金6万元

      新京报讯 (记者王梦遥)8月24日,“徐玉玉案”中“另案处理”的黑客杜天禹在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记者注意到,该案当庭宣判,杜天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刑6年,并被处罚金6万元。

      植入木马获取考生信息64万条

      经查明,2016年4月初,被告人杜天禹利用网络漏洞工具,通过植入木马的方式,非法侵入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网站,取得该网站管理权限,非法获取2016年山东省高考考生个人信息64万余条。

      后杜天禹通过腾讯QQ、支付宝向陈文辉(另案处理)出售上述信息10万余条,获利14100元。陈文辉通过其向杜天禹购得的上述信息,组织多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拨打诈骗电话1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20余万元,并造成高考考生徐玉玉死亡。

      罗庄区法院发布的信息显示,杜天禹当庭自愿认罪。

      经过法庭调查、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经评议,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当庭进行了宣判,认定被告人杜天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对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符合“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记者注意到,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年5月,“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造成被害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即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 释疑

      黑客为何未与诈骗犯一同受审?

      6月27日上午,涉徐玉玉案的陈文辉等7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在山东省临沂中院审理。当时没有一同受审的就是贩卖包括徐玉玉个人信息在内的山东省高考学生信息的犯罪嫌疑人杜天禹。

      当时据临沂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透露,个人信息遭到泄露是造成徐玉玉诈骗致死重要原因,但由于涉及的罪名、调查取证的进度等多种因素,杜天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作为独立案件单独移送起诉。

      昨天,徐玉玉案代理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椿晖告诉新京报记者,杜天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侵犯的客体众多,徐玉玉是受害者之一,其家属没有参与杜天禹案的庭审,“除了徐玉玉之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更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袁椿晖还表示,认可法院关于杜天禹案的判决结果。

      此前,7月19日上午,山东临沂中院就被告人陈文辉等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公开宣判。主犯陈文辉一审因诈骗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6名被告人被判15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后,主犯陈文辉等三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新京报记者 王梦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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