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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网贷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存管银行需市内设有网点
    来源:转载 点击数:890次 更新时间:2017/6/2 14:15:49

     本报记者 谢水旺 上海报道

      6月1日,上海市金融办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其中有一条规定,引起了上海网贷行业较大关注和讨论。

      即第十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以下事项:(一)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业务资质;(二)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网贷之家获悉,据其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5月31日,共有61家上海网贷平台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其中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的平台有21家。在与上海平台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银行中,江西银行与12家上海平台签订协议,位居榜首;其次是新网银行,签约8家;徽商银行和广东华兴银行并列第三,分别有5家;其余银行分别签约1-4家。

      然而,记者查询发现,江西银行、新网银行、徽商银行、广东华兴银行在上海均无网点。

      “19家银行中有11家在上海没有网点,已经上线的像徽商银行、广东华兴银行、江西银行、廊坊银行、厦门银行、新网银行这些也都没有网点,影响挺大的。”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上海一家网贷平台与广东华兴银行签订了存管协议,其负责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上海网贷监管办法)其他规定都算正常,没什么问题,就是存管这条有点疑问,主要是中小银行做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很多在上海没有网点。难道之前的存管工作都作废了?钱都白花了?”

      不过,上海网贷监管办法还是征求意见稿,并未定稿。上海金融办官网显示,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17年6月30日前反馈。

      此番上海网贷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以下事项:(一)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业务资质;(二)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上述每一事项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书面报备。

      此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接入本市网络金融征信系统(接入时间应当在取得备案登记后3个月内,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信用信息。

      上海网贷监管办法还明确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

      其中,市金融办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上海银监局协助、配合市金融办开展相关工作,包括办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及变更、注销登记,组织、指导各区监管部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处置等。上海银监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市金融办协助、配合上海银监局组织开展合规认定、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投资者保护等行为监管工作。各区监管部门接受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职责。国家有关部门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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