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整治需“规范”与“堵漏”同步
本报记者叶松通讯员文冠军李珂安珂铮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针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金融广告等领域整治工作进行部署,并规定整治工作分为四个步骤,于2016年4月份开始、2017年3月份结束。此次《方案》的制定,对于防范和化解当前暴露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提供了政策依据,并为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立积累了基础理论,标志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从此迈入一个新的阶段。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在有效弥补传统金融服务地位缺失、为推动我国经济转型提供重要支撑的同时,也为我国传统金融更高效、快捷地与网络金融融合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但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各项规则制定滞后,形成了互联网金融发展先于相关规则制定和出台的局面。同时,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也暴露出诸多不和谐、不规范及违法行为,部分企业的业务偏离了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创新方向,更有甚者,有些企业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犯罪活动,不仅对正常金融服务需求产生了负面影响,也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形成阻碍。
按照《方案》要求,前期的信息排查和职责界定工作已告一段落,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划分基本依照规范、不规范和违法的标准划分为多个类别,并交由相关部门负责后续的整治工作。
从排查与界定阶段来看,互联网金融整治工作面临较多困难。一是互联网金融企业隐蔽性、复杂性强,加之普通群众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事物认识不清,又缺少相关的金融法律规范,面对眼花缭乱的宣传,普通群众很难辨别真伪。再加上利益驱动,导致互联网金融乱相丛生,给整治工作造成困难。二是企业性质鉴定难度大,互联网金融企业往往多项金融业务相互交叉开展,企业实际经营与宣传内容不符,难以对企业的实质情况定性。同时,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事物,基层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匮乏,进一步提高了整治难度。三是部分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过程中往往打着金融创新、合法经营的旗号,但业务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尚未有明确的制度规范,难以贯彻《方案》中“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的原则。四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缺少统一规范和规则,目前的界定规则也仅以传统金融类别为标准确认其违法与否,而对那些没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又该如何推动其规范发展、实施后续监督却没有明确的规则和条文。由于监管的连续性不能得到有效保证,可能会陷入“混乱—监管—再混乱—再监管”的循环。
为解决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工作中的困难,在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时,要对监管规范及时跟进,对违法行为及时堵截打压,对创新行为及时规范疏通。
因此,互联网金融整治要实现“规范”与“堵漏”同步,树立由短期整治转变为规范创新、长效监管的发展思路。
一是及时出台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规范性文件或指导意见。从前期互联网金融界定工作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框架体系,这与我国传统金融亟须转型的需求不对称。因此,及时制定覆盖各类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规范性文件或创新框架体系非常必要。同时,在坚决打击互联网金融创新违法行为的同时,应对不同的创新模式进行规范,使其逐步步入正常的良性发展轨道,为传统互联网金融转型提供经验。
二是积极发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部门合力。企业通过互联网开展金融业务隐蔽性强,部分企业有抵触监管的情绪,单靠一个部门很难顺利开展整治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加强协作力度,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整合各方资源,做到信息共享、完善监测、密切配合、凝聚整治合力。特别是对整治监管过程中拒不配合的企业,更需要在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下,进门排查,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三是形成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的长效机制。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应以此次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为契机,逐步健全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与法律法规框架,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自律协调作用,尽快完善行业标准、信息披露等制度建设,形成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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